第一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10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书面意见。
5.社团花名册(成立一个月以内招新并上交);
6.社团本学期计划;
7.《成立申请表》;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积极向上、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社团类别及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除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7.社费收取不得超过10元/人。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成员大会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本社团章程的会员予以除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本社团章程的会员有权举报。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或校外社团举办的活动;
2.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3.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